1、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经签订,定金已经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签订,在商品房认购协议中未明确买房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受新政影响,结合自身情况,未能按原计划再申请贷款的而提出不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事先约定不明确,买方无法举证双方合意是按揭贷款购房时,法律上只能认定买方违约,卖方有权没收定金。商品房认购协议如果构成预约合同并有违约金约定的,卖方还有权主张违约金。
2、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经签订,定金已经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签订,在商品房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比如明确约定首付款金额,余款商业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
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受新政影响,无法依协议约定取得贷款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此种情况下,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签订,但鉴于根据新政必然无法取得贷款的现实,除非另行协商变更,双方不应再依认购协议的内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卖方也应将定金返还。
一、买房办不了贷款算谁违约
买房办不了贷款由谁承担违约责任,要看合同约定:
1、如合同约定因购房者原因如不能及时提供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提供虚假材料致使银行按揭不能办理,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追究购房者的违约责任。
2、如合同约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没有落实按揭贷款银行、没有及时报送按揭贷款材料等致使银行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民法典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如是银行的原因,致使银行按揭贷款延期、贷款金额减少或者不能办理,双方一般会有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由购房者选择,要么由购房者在某个期限内补交购房款,要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不补交购房款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