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法律效力是: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一、代位权是否有法律效力
行使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并未丧失;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3、代位权成立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二、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代位权诉讼法律后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
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3、对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不得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合同保全方式有什么
合同保全方式: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2、撤销权是债权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债权行为的权利。人民法院一旦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罚将无效。债务人处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对撤销权的结果没有优先受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