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后,如果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需要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的,如果是因购房人的责任造成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是因卖房人责任的,卖房人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银行原因,比如额度紧张无法放款,那么购房者可以和卖家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并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卖家应该无条件退还购房首付。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比如征信记录有污点或者还款能力不够而影响贷款审批,首先应该尽量解决,如找担保公司担保或者延长还款期限等。如果仍无法解决,那只能解除购房合同了。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卖家,同时卖家应该返还首付款。由于房产资料不全或者有抵押,导致贷款没有批下来出现这种情况属于卖家的违约行为,首先我们有权将当初交的全部定金追回,并且根据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来申请赔偿。由于买方资料不全、信用不好,导致贷款没有批下来,因为买方的问题导致贷款不能批复,这就属于买家单方面违约了,这个时候定金的追回比例就要看当初的合约比例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