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下列问题:
1.适用案由的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层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是用什么样的案由很关键。
2.债权人举证问题。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
一、代位权诉讼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