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
1、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3、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4、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该项信息时,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要求予以保密。
5、经营者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待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此外,某些信息依其属性就可以表明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无需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