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决议或决定股份有限、有限责任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发行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二、申请发行在作出发行债券的决议或者决定后,必须依照法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报请批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登记证明、章程。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三、发行债券的批准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批准债券的发行,该部门应当自受理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四、公告募集办法发行债券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债券募集办法;在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3)债券的利率;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6)净资产额;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债券总额;8)债券的承销机构。
五、债券的载明事项发行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盖章。
六、债券存根簿发行债券应当置备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务的编号;
(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4)债券的发行日期。
七、发行中不当行为的纠正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审批债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债券的,发行的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