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本公司特点,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电力设备运行,应以安全为主,全面执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八字方针。
第三条一切电气值班人员,维护检修、施工安装、试验、设计和主管领导及技术主管人员,必须执行本规程。禁止非电气人员修理、拆卸电气装置。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千伏及千伏以下供配电系统;
第五条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足以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现象时,应予制止或拒绝执行之。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伏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伏及以下者。
第七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疾病;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国家的有关规程及本规程,并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必须会触电急救法和电气防火和救火方法。
第八条电气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凡没有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均得按有电看待,不得随意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第九条供电设备无论仪表有无电压指示,凡未经验电、放电,都应视为有电。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停电时,应按范围停电,不得随意扩大停电范围。
第十一条所谓运行设备系全部带电或部分带电,或一经操作即可带电的设备。第二节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第一十二条巡视检查一般必须两人进行,其中至少人必须符合
第七条的规定;主管技术员、值班长、技术主任允许单独巡视检查设备,巡视检查期间,一般不得打开电气设备遮栏进行工作,对工作量不大,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准许打开遮栏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的前面或一侧;人体对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为千伏及以下厘米;千伏厘米;接地情况良好;千伏系统没有单相接地现象。第一十三条巡视检查时,应带常用工具、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手电筒及记录本等,以备使用。第一十四条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米以内。在上述范围内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接触设备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第三节倒闸操作第一十五条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长或主管领导的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监护人由技术业务比较熟练的担任。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操作低压设备必须两个人(含两个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时必须保持一定距离。操作低压设备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等一切保护用品。第一十六条倒闸操作顺序为:合闸送电先合电源侧刀闸,后合负荷侧刀闸,最后合具有灭弧能力的油开关或空气开关;断电顺序与上述相反。用跌落式保险操作,送电时先合边相,最后合中相;断电与上述相反,断合时还应考虑风向,禁止用无灭弧能力的刀闸开关带电拉合。第一十七条下列倒闸操作,必须签写操作票:供电系统变压器的并列和解列;K高压设备超过两项以上的倒闸操作。(上述重要操作,由值班长或主管技术员签发操作令)第一十八条下列操作可不用操作票,但必须有监护人在场:日常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第一十九条倒闸操作票的填写,按实际运行模拟图,填写的主要内容:操作任务;发、受令人,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断、合的开关;应退、投的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拆、装的接地线;重要的检查修理项目;操作起始时间及终结时间。
第二十条操作时应对设备进行核对,检查正确无误,在执行过程中,由监护人对照操作票发令,操作人要准确执行,操作中发生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须向电力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已操作的注明“已执行”的字样。上述操作票保存个月。
第三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二十一条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包括:工作票制度;2工作监护制度;3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第一节工作票制度
第二十一条下列工作应填写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部分或全部停电工作;设备虽不需要求停电,但靠近带电设备需作遮栏,其它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需指出注意事项。事故紧急抢修设备,可以不填写工作票,但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应满足安全工作要求,并有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工作票由检修工作负责人用钢笔或原珠笔填写清楚,一式两份,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由科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工作票由值班长或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发。第二十六条工作票中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是否合适,工作的必要性,应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工作许可人(值班员):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票中所列的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要求作详细补充。工作班中的成员:相互关心,相互监督,严格按安全规程进行工作。第二节工作监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工作人员清楚交待任务、工作范围、应注意事项、带电的部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工作,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当工作负责人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应指定监护人员代替,并向代替人交待清楚有关事宜,同时通知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若工作在两地,工作负责人可指派有实际经验的人员到另一地去,但得把任务、注意事项交待清楚。第四节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三十一条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负责检查、清理工作现场,拆除所有的安全措施,撤出全体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设备可以安全送电,再与值班人员办理结束工作手续。
第三十一条值班人员接到工作负责人的工作结束申请后,应对工作设备进行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与工作负责人相互在工作票上签名,注明结束工作时间,收回工作票。
第三十一条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人员不得将检修设备合闸送电。在工作间断期间,若紧急需要送电,必须根据工作负责人确切通知,全部工作人员已离开工作地点,拆除安全措施,用电设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方可送电。
第三十一条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个月。
第四章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全部和部分停电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如下安全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栏。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并应有监视人。第一节停电
第三十一条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检修的设备;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厘米的设备;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的后面或两侧;无法制作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又影响工作的带电设备。
第三十一条在停电时,必须断开各方面有关的电源,停电必须有明显可见到的断开点,严禁带负荷切合隔离刀开关。
第三十一条停电范围以满足安全工作为限,不能随意扩大停电范围,在停电前应与水泵站、医务室、锅炉房等重要供电单位联系,防止突然断电造成不良的后果。第二节验电
第三十一条验电笔必须符合所验设备的电压等级,使用验电笔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验电,(对千伏以上带电体验电时,禁止验电笔接触带电体)确认验电笔良好,方可进行。验电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靴,不许以电压表和信号灯有无指示作为判断有无电的依据。第三节装设接地线(包括短路线)
第三十一条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放电,并将三相接地短路,当工作设备有几个方面可能来电,就挂设几组接地线。接地线应挂在工作人员看得见的地方,但不得挂设在工作人员的跟前,以防突然来电时烧伤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装设接地线必须两人进行。装设时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上述规定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
第四十一条接地线应符合短路电流要求,使用截面不得小于平方毫米的多股软裸铜线制作。接地线应放在固定地点。第四节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第四十一条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路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操作票或工作票中所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表示有人在设备上工作,不许送电;“禁止合闸”标示牌表示运行中设备不许合闸,两种不能混同使用。
第四十一条在高压设备内工作,安全距离不够时,应设临时遮栏;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取掉已挂的各类标示牌、装设的遮栏、接地线等安全设施,若上述安全设施影响工作时,需取得工作负责人和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五章低压带电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设备的带电部位上工作或在运行的电气设备外壳上工作,均称为带电工作。
第四十一条不允许在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设备上带电工作,但可以进行低压带电工作。带电工作必须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
第四十一条带电工作时要扎紧袖口,使用安全绝缘工具进行操作,不允许使手直接接触带电体,也不允许身体同时接触两相或相与地。
第四十一条站在地上的人员,不得与带电工作者直接传送物件。
第五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禁止带电工作:阴雨天气;防爆、防火及潮湿场所;有接地故障的电气设备外壳上;在同杆多回路架设的线路上,下层未停电,检修上层线路或上层未停电且没有防止误碰上层的安全措施检修下层线路。
第六章在架空线路及电缆上工作
第五十一条在架空线路及电缆上工作时,应做好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一条工作人员上杆前应检查安全带、踩板、脚扣等工具是否符合要求,并戴好安全帽。蹬杆位置选定之后,应绑好安全带,安全带不允许绑在横担或瓷瓶上,杆上所需的材料、工具不许投掷,应该用绳子拉吊。
第五十一条在承力、转角、耐张、终端等杆上工作时,应检查是否平衡(特别是当在断线之后),否则应有临时拉线或撑杆,防止倾倒。第五十四条下雨或雷雨快要来临时,禁止蹬杆工作;在杆上工作的人员应即速下杆。
第五十一条杆上工作放线、紧线时,要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在交通要道、人多的地方,应有防护措施。
第五十一条在埋有电缆的地方动土,必须有人员监护指导,挖出电缆应很好保护,移动时必须停电,工作要小心谨慎,防止损坏电缆。
第七章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继电保护的试验和仪表的校验,一般应将设备停电,并按工作票执行。
第五十一条所有电流(压)互感器的二次线圈,应有永久性的良好接地装置。
第五十一条电流互感器的二次侧不允许开路运行,开路运行会危及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六十一条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准短路运行,短路运行会危及设备安全。
第八章在电力电容器上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在电力电容器上工作,必须将电容器断开电源,并做好安全措施,悬挂标示牌。工作前应对电容器充分放电。
第六十一条伏电容器放电装置必须完整、齐全、可靠;千伏电容器的放电电压互感器一次回路上不得接其它装置。
第九章暂设电源装置
第六十一条暂设电源装置适用于380伏及以下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暂设电源是指由于生产和工作急需,不能及时装设正式永久的供用电设施,均称为暂设电源。第六十四条暂设电源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填写“暂设电源申请单”一式三联,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暂设电源使用期限一般为天。到期拆除。如需继续使用,须办延期申请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天,否则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停止供电,并报厂部处理。第六十五条对于基建工程使用的电焊机、搅拌机、卷扬机及现场照明等,由建筑部门按工期申请,经批准后接用,到期拆除。
第六十一条暂设电源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米,室外跨过道路时,不得低于米,不允许借用暖气、水管及其它气体管道架设导线,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明显标志。
第六十一条架空线路可采用木杆、木横担。木杆的梢径除应满足机械强度外,一般不小于下列数值:千伏以下毫米
第六十一条架空导线的截面,除应满足安全载流量外,不应小于下表数值:架空导线最小截面单位:平方毫米导线类别导线类别千伏千伏铜线铝线(多股)钢芯铝线
第六十一条低压电表及计量装置,可采用立式或表箱。分路在两路及以下时,可不设总闸。
第七十一条电动机及附属设备(如起动器、开关、按钮等)装设在露天,均应有防雨措施并安装牢固。
第七十一条移动式电气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千瓦及以上的电动机要配套完善的起动设备,并有可靠的接零保护。
第七十一条行灯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器具应根据使用现场,分别采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或使用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安全变压器应采用双圈的,
一、二次侧应有熔断器保护。
第七十一条临时照明和节日彩灯的安装要求:工地办公室、工作棚及现场地的临时灯线路,应采用橡皮线,灯具对地不得低于米;灯头与可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应小于毫米;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可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应小于毫米;露天应采用防水灯头,与干线联接时,其接点应错开毫米以上;节日彩灯导线的最小截面,除应满足安全载流量外,不应小于平方毫米,导线不得直接承力,所有导线的支持物均应安装牢固;节日彩灯,对地高度小于米时,必须采取安全电压。
第十章事故的处理和管理第七十四条电气事故处理原则:尽速限制事故的发展和扩大,消除事故的根源,排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用一切可能办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尽快恢复已停电的设备。第七十五条电气事故的处理,应在值班长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在事故处理期间,值班长应坚守岗位组织事故处理。第七十六条当事故使开关跳开后,值班人员应先对开关保护系统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强送电一次,强送电时要注意表计及设备有无异常变化,若有异常情况,应即速拉闸,待查明原因,处理妥善后,方可再行送电。当油开关切断事故三次时,应立即对触头进行解体检查。
第七十一条当发生变压器过负荷,温度升高等现象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对负荷进行倒换,或投入备用变压器,保证正常供电。
第七十一条当出现高压单相接地信号时,值班人员应根据信号反映,迅速查明接地点,并及时处理。接地故障寻找期间,设备可以继续运行,但这时非故障相对地电压将升,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设备运行,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值班人员在处理的同时,应立即把情况报告主管人员。
第八十一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填写事故报告,经值班长签字一份科室,一份送分管经理,主要内容如下:发生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处理事故的全过程;设备损坏情况,停电范围和时间及恢复送电的时间;由于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保护设备动作情况的鉴定;事故情况的分析及今后的对策;事故处理人姓名、报告填写人姓名。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规程各条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文件起草部门和起草人:热电公司审核人:陈X批准人: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