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包括: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执行事务权利;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情况;合伙人有权查阅财务资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的事务提出异议;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协议执行时,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委托。
法律分析
一、普通合伙企业都是自然人吗
法律上说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如果没有特别标出,遇到此问题,皆可理解为包括二者。故,这里指的合伙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二者。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6)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结语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人有权平等享有执行企业事务的权利,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代表企业,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经营财务状况,收益归企业,费用和亏损由企业承担。合伙人有权查阅财务资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并按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处理争议。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约定执行时,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