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组要哪些成员组成?
公司解散清算又有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之别,两种情况下,清算组人员的组成有所不同。
自行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人员的组成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强制清算程序中主要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上述第(二)、(三)项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应当为已经选入相应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主体。
二、清算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其义务,在履行清算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尽职做好以下工作:
1、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义务,否则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清算组成员应依法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清算方案》必须报股东会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不得执行。执行未经股东会或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公司自行清算的,有限公司股东必须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未在上述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损失、流失或灭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债权人损害赔偿责任。
4、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清算程序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对于一些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权人较多、单笔债务标的额较大的公司而言,需要重视清算程序的合法性,这不仅是保证清算程序顺利进行,还可以避免清算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赔偿责任,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