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3、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4、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和对本级人民政府评议等项工作。
5、办理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6、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7、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8、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一、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
工作职责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乡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县属有关部门的工作。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二、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三、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
1、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主席团会议。主席会议全年不少于四次。
2、主席团会议内容依据《江苏省乡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本乡的实际情况确定。
3、主席团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3天通知出席会议的对象,有关人员应作好有关发言准备,妥善安排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4、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受主席委托主持,主席团全体成员参加。
5、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需要可邀请本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代表列席。
6、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7、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意见由乡人大主席、副主席通报代表和本级人民政府。
8、主席团会议资料必须存档。
四、乡人大主席团办理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1、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2、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或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收集、登记、梳理后,由主席、副主席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3、乡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在3_____个月内办理答复,最迟不超过6个月,暂无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要说明情况。4、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结束1个月内,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办理工作情况。5、对有条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而故意久拖不办的,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限期办理。6、乡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催办、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代表对承办单位进行视察。
五、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⑴人大代表应当牢固树立选民意识和群众观念,对本各选区选民负责,必须与本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⑵代表联系选民应该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听取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反映。
⑶代表以就地联系本选区选民为主,可以结合本职工作走访其他选区选民。
⑷代表可根据执行职务需要召开各种类型选民座谈会。⑸代表联系选民全年不少于12人次。
⑹代表联系选民应做好记录,并建立联系选民记录薄。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每年要在各代表小组内交流汇报一次。各代表小组要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乡人大主席团。
⑺选民向代表反映的意见,代表必须及时向人大主席、副主席汇报。
⑻代表一年中至少向原选区选民代表述职一次,并接受选民评议。
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
八、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镇长、副乡镇长的;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在人大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在乡镇长辞职被
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乡镇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十二、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属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三、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大主席主要职责
一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检查了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乡镇单位的工作;
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并开展活动,及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批评和意见;
四检查主席团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组织办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
五做好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诉和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汇报处理情况;
六依法组织选区选民办理罢免或者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事项,掌握各选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
七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工作;
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