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是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所以周末一般不上班,要在周一至周五才上班。但单位依法另有安排的除外。
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县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4、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5、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收费、医用耗材价格等政策,组织拟订全县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6、组织落实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7、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9、指导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医保经办等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