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清算组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