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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退出标准是什么

2024-07-13 来源:易榕旅网

低保户退出标准具体如下:
1、在享受低保补贴的期限内,自己购买或修建过住宅的情况;对自己的房屋进行重新装修改造的也会被取消享受低保的资格;
2、对于有工作能力但是好吃懒做的人,有劳动能力且有耕地的,但是不愿意付出努力,好好劳动的也会被取消低保的资格,这一类就是属于好逸恶劳者,不会自力更生;除此之外拒绝村委会等机构提供工作机会不愿劳动也不再享受低保;
3、低保人员是不能有高档的生活消费,只能拥有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发现低保人员赌博、进出高消费场所,是必须要取消低保资格。家庭有高档消费品如私家车、名牌手机或是拥有存款等等,按变现后计算,超过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取消低保资格;
4、如果低保户家庭平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并且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取低保补贴,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取消低保资格。
城市居民低保户的标准如下: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综上所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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