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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公司未提供给我一份,是否合法?

2024-07-13 来源:易榕旅网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协议。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合法的劳动合同文本,并交付给劳动者,否则将面临责令改正和赔偿的风险。劳动者有权向劳动局反映此类问题。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福利权益。

法律分析

不合法。劳动者找用人单位人事部索要,用人单位不给合同书,那么反映到劳动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以上便是律师整理的内容,可以为您解答相应的问题。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或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律师整理的内容旨在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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