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出生的孩子可以继承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会因为人口增加而重新分配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预留的机动地、通过开垦增加的地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地,应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分配给新增人口。
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新增加的地,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地。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期内子女可以继续耕种,但不能继承承包权。
农村新出生的孩子并不是绝对不能获得土地分配的。农村土地资源最开始大多数是以家庭承包的,所以只要这个家庭里面的成员还有一个在,土地永远还都是他家的,不论人口增加或减少,都不会再新分配土地,也不会因为家人口减少而收回原本拥有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这三类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拓展延伸
解决小孩没有土地的问题:土地新政策的实施与应对措施
针对小孩没有土地的问题,我们需要关注土地新政策的实施和相应的应对措施。首先,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土地使用政策,确保公平合理的土地分配,特别是为小孩提供适当的土地资源。其次,可以建立专门的土地储备机制,为小孩提供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权,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此外,还可以鼓励社区和学校合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建设公共绿地、儿童游乐场等设施,以提供小孩们的活动场所。同时,可以倡导家庭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小孩的土地需求,通过捐赠或合作等方式,为他们提供土地使用权。综上所述,通过土地新政策的实施和相应的应对措施,我们可以解决小孩没有土地的问题,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发展机会。
结语
在农村土地分配中,尽管农村新出生的孩子并不是绝对不能获得土地分配的,但家庭承包制度下,土地承包权无法继承。然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通过开垦增加的土地以及自愿交回的土地应该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分配给新增人口。为解决小孩没有土地的问题,政府可以制定公平合理的土地分配政策,建立土地储备机制,鼓励社区和学校合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并倡导家庭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小孩的土地需求,为他们提供土地使用权,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发展机会。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二节 规章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