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损坏时,承租人需维修,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保管、使用租赁物,维修义务应履行。若租赁物毁损、灭失,出租人可要求继续支付租金,除非法律或约定另有规定。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按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拓展延伸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损失责任条款: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损失责任条款是一项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规定。根据该条款,当租赁物发生损失时,责任将根据约定的条款明确分配给出租人和承租人。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双方在租赁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出租人通常会要求承租人购买相应的保险来覆盖租赁物的损失,以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赔偿。同时,租赁合同也会规定承租人在使用和保管租赁物时应当采取的合理注意义务,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这样的条款对于租赁双方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确保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损失责任条款对于保护双方权益至关重要。租赁物损坏时,承租人有义务履行维修责任。根据第七百五十一条规定,租赁物毁损、灭失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除非法律或双方另有约定。根据第七百五十六条规定,如果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进行补偿。租赁合同中的损失责任条款确保了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同时要求承租人采取合理注意义务以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这样的规定对于租赁双方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确保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权益的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