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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损失赔偿的范围?

2024-07-12 来源:易榕旅网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贵公司可要求中小企业赔偿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应限制在出租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范围内,即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出租人能够获得的合同利益。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迟延履行金也可作为损失赔偿的一部分。综上所述,贵公司的损失赔偿范围应包括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法律分析

问:我公司与某中小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我公司根据该中小企业对卖方、租赁物的要求和选择,同意支付价款购进挖掘机给中小企业使用,约定单价为530万元,租赁期限为60个月,并约定每月支付设备本金及租赁费。中小企业支付了第一期设备本金及租赁费后无力还款,双方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终止协议》,挖掘机于2017年12月21日返还给我公司。若我公司想要起诉中小企业赔偿我司的损失,我司应如何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据此,贵公司在解除案涉合同、收回案涉租赁物后,有权要求中小企业赔偿贵司的损失,但赔偿损失请求范围应当与租赁物的取回一并考虑。承租人违约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应以弥补出租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为限,按照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出租人能够获得的合同利益作为赔偿标准,即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对已经取回的租赁物价值,应与出租人的损失进行抵扣,以避免出租人因主张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应确定为中小企业逾期履行合同的迟延履行金。

综上,贵公司的损失赔偿范围应确定为双方移交租赁物之日中小企业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贵公司在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后,有权要求中小企业赔偿贵司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中小企业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到的损失。因此,贵公司的损失赔偿范围应为双方移交租赁物之日中小企业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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