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标准
参照《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
(二)对被征收(搬迁)房屋面积的认定
1.花园街道。征收(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凡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的确定为合法;对已调查登记,但被征收(搬迁)人提供不出有效证照的房屋,以2007年版航测图为依据并结合划进开发区时房屋普查图进行认定。
2.沟墩镇。征收(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凡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的确定为合法;对已调查登记,但被征收(搬迁)人提供不出有效证照的房屋,如为正规房屋,在规定搬迁时间内签订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合法面积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