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阜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阜阳土地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十几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的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的征收程序为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办理补偿登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交付被征用土地等。
1、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公告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交付被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的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三、土地被征收需要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手续吗?
1、土地被征收需要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手续。
(1)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并签字。无法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通知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通知后仍不办理的,补偿内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和范围;
(2)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土地现状情况;
(3)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方式;
(4)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方式;
(5)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6)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限、方式、地点、联系方式以及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
(7)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