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1年月日出生,,现住市区路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以上二项合计: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0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工资940元(2008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893.79元(940元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年月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