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以下: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一、误诊是医疗事故吗
下面我将针对误诊能否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问题,为大家做简单分析。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在我们平时的诊疗活动中,误诊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由于目前医学科学水平和医院的技术条件所限引起,亦或是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所限,也可能是医务人员极度不负责所致,在第一种情形下,由于社会医学技术水平达不到准确诊疗的标准,盲目要求医务人员承担责任亦不现实,故在此情形下的误诊,并不属于我们常说的医疗事故,医务人员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在第二、第三种情形下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系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所造成,这种误诊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民法典规定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包含哪几个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三、医疗事故患者怎么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处理方法为:1、首先,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章。2、其次,患者应当立即要求医院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对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要求封存。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指引起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的结果。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现场。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