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拐卖妇女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以及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或者收买后又出卖的,都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
法律分析
一、拐卖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本罪与本罪转化罪或者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按照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伤害罪和(或)侮辱罪数罪并罚。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二、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这里的“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和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2、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3、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4、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5、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妇女儿童通常来说,二者属于对象犯,也就是说,一旦有拐卖妇女罪成立就必然会有收买妇女儿童罪成立,因为有出卖方就一定有收买方,所以二者属于对象犯,区分二者也比较简单,主要看有无出卖目的。
拓展延伸
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区别。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或者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并造成被拐卖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是指明知是拐卖的儿童,为出卖或者非法收养而非法获利的行为。
从定义上看,拐卖儿童罪的范围更广,包括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则更加专注于出卖或者非法收养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罪的认定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具有故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情节,或者具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并造成被拐卖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等严重后果。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则相对较为宽松,只需要证明有非法获利的行为即可。
因此,拐卖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在定义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结语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是否具有出卖目的以及是否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或解救被买儿童。同时,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具有出卖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