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问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11、对侵权提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