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如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查封可能是法院作出的,异议登记表示有人对房产产权有异议。
法律分析
结论:有以下解释解析:
1、查封,可能是法院作出的。
2、异议登记,有人对房子的产权有异议,申请了异议登记。
《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拓展延伸
不动产登记中的查封异议登记解释及作用
不动产登记中的查封异议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登记中存在权力限制信息的一种形式,主要用于记录有关不动产的查封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异议。查封是指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不动产进行限制性措施,以保护权益或解决争议。而异议则表示对不动产的权益或登记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查封异议登记的作用在于向公众和相关当事人通知不动产的限制状况,以便保护各方的权益并防止不动产交易中的不当行为。通过查封异议登记,当事人可以了解到不动产是否存在争议,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时,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查封异议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记录权力限制信息和可能存在的异议的一种形式。查封是为了保护权益或解决争议而对不动产采取的限制性措施,而异议则表示对不动产的权益或登记事项存在争议。通过查封异议登记,可以向公众和相关当事人通知不动产的限制状况,保护各方权益并防止不当行为。这为当事人做出明智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