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其职权范围,违法地决定或处理其无权决定或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从而导致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若滥用职权罪涉嫌上述情形之一,则应予立案,否则则不属于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法律分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其职权范围,违法地决定或处理其无权决定或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从而导致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拓展延伸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一般工作上的错误则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工作任务,导致工作结果不符合要求,或者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责任。
这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故意:滥用职权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或国家的利益,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而一般工作上的错误则没有主观故意的要求,只要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责任,就可以被视为一般工作上的错误。
2. 行为方式: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比较多样化,可以包括直接谋取个人利益、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纵容他人滥用职权等。而一般工作上的错误则主要指在工作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责任。
3. 责任后果:滥用职权罪的后果比较严重,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政治后果或者法律后果。而一般工作上的错误则主要指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责任,导致工作结果不符合要求,但不一定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因此,滥用职权罪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在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和责任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结语
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超越职权范围,违法地决定或处理其无权决定或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就会导致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涉嫌滥用职权罪,应予立案。滥用职权罪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