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归属方无法照顾孩子,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如果男方患有精神障碍,无法自理,可以与其监护人一起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监护权,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或者到所在地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监护权。
法律分析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方无法照顾孩子,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假设在3年前,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男孩由男方抚养教育。然而,协议离婚后3个月,男方以自己无法照顾孩子为由,将孩子交给女方抚养至今。而且现经医生确诊男方患有精神障碍。若想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该怎么办?
因男方有精神障碍,如果不能自理,一可与其监护人一起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监护权,并应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二可到所在地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监护权。
结语
结语: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孩子的归属方有责任照顾孩子,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如果男方患有精神障碍,无法自理,可以与其监护人一起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监护权,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或者到所在地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监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