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每月25日前,参保单位延迟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2、可一次性缴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缴的,应从季度初或年初缴费。
3、暂无能力缴纳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4、如果断缴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将中断,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能连续计算。
5、要从重新缴费的时间开始计算。同时从未按时缴费当月起,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如果及时进行补缴后,可以连续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发生住院费用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