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参保人员未满退休年龄:
1、以用人单位身份补缴:当年补缴时段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前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当前的职工医保费比例;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当前的职工医保费比例;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10.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