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
3、尊敬老师,见面行礼,主动问好,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
4、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5、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6、诚实守信,不说谎话,知错就改,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答应别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考试不作弊。
7、虚心学习别人的长处和优点,不嫉妒别人。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
8、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节约水电,不比吃穿,不乱花钱。
9、衣着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饭前便后要洗手。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衣物用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衣服、洗餐具等家务劳动。
10、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放学后按时回家。参加活动守时,不能参加事先请假。
11、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大胆提问,回答问题声音清楚,不随意打断他人发言。课间活动有秩序。
12、课前预习,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整洁。
13、坚持锻炼身体,认真做广播体操和眼保健操,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
14、认真做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保护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庄稼和有益动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15、爱护公物,不在课桌椅、建筑物和文物古迹上涂抹刻画。损坏公物要赔偿。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或交公。
1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少先队员服从队的决议,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集体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学会合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多观察,勤动手。
17、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不在公路、铁路、码头玩耍和追逐打闹。
18、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时不拥挤,不喧哗,礼让他人。乘公共车、船等主动购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让座。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19、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不做有危险的游戏。
20、阅读、观看健康有益的图书、报刊、音像和网上信息,收听、收看内容健康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远离毒品,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进入网吧等未成年人不宜入内的场所。敢于斗争,遇到坏人坏事主动报告。
二、注意安全的有效防范。
1、严格作息时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作息。
2、注意课间的安全,不做危险的游戏,上下楼梯有序不拥挤。不在高处攀爬,不在教室走廊、楼梯、栏杆等易摔的地方玩耍。
3、上体育课应听从教师的有效指导,不做有危险的动作游戏,不离教师的监控范围。
4、注意往返学校的交通安全。
5、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三、养成良好的卫生文明习惯。
1、不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牛奶盒等,随时保持校园环境的干净、整洁。
2、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远离不洁净的零食。
3、养成良好的学习卫生习惯,注意近视的预防,坚持每天做眼做保健操。以上三方面希望我们全体学生共同遵守,为创建平安校园、环保校园而努力
小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对违纪现象做出公正的惩处,能督促学生修正错误,促进学校文明的建设,创造一个严明、守纪的校风。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一般违纪,一经查出,责成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处以班内点名批评、书面检查和班内大会检讨处分。
1、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者。
2、上早(课间)操拖拉,晚到操场或做操动作不规范一次者。
3、做眼保健操不认真一次者。
4、在午休、晚休时间内违犯宿舍有关规定一次者。
5、不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一次或不参加阶段性小考一次者。
6、不经允许,私自进入教职工活动场所一次者。
7、提前买饭或买饭不排队一次者。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8、不经允许,住宿生出校一次者。
9、在教学楼内大声喧哗一次者。
10、对违纪情节比较严重或对检查人员批评接受态度不诚恳一次者。
11、在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者。
12、旷课一节者。(含体育课、班会课、劳动课、自习课、校会)
13、无故不上早操、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内两次者。
14、违反宿舍关于午休、晚休的规定,一周达两次以上者。
15、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以通报批评或从严处分。
第三条: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处分,并视其表现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否则将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16、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一次者。
17、学生违纪对检查、管理人员教育态度生硬一次者。
18、学生违纪在一学年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19、学生连续旷课6课时(含6课时)以上者。
20、连续迟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者。
21、在校内有吸烟、打牌、下棋等行为者。
22、无论在何时何地去网吧、电子游艺厅一次者。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23、学年考试成绩有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24、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作为旷课一节)累计达5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注销学籍)
25、乱用电器、乱扯电线者,最低应给以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事故者开除学籍。
26、学生有早恋倾向,不接受学校教育者,勒令退学。
27、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其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8、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者,立即开除学籍,并报送公安机关。
29、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收审者,开除学籍。
30、学生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或学生有报复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1、对个别违纪学生,若屡教不改,可采取连续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