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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2024-07-16 来源:易榕旅网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高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扫黑除恶宣传教育制度

1、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扫黑除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首要工作,领导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2、着重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大力宣传专项斗争的积极意义,内容要丰富、语言要简练、格式要大方、形式要多样,要突出重点,抓住要点。

3、宣传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要深入基层、深入工地、深入到角角落落,达到家户喻晓、人人皆知、耳熟能详;宣传要起到对黑恶势力强大的威慑震慑效果。

4、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组织学习扫黑除恶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熟知扫黑除恶相关内容和知识,了解开展专项斗争的意义、目的,积极配合并参与到专项斗争中来。

5、要不断拓宽宣传广度、增加宣传深度、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突出宣传效果。

6、重点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的宣传,特别是做好施工方的宣传教育,消除他们怕影响工程进度,遇事想息事宁人,花点钱、解决事的消极思想。

二、协作协商通报联动制度

1.各单位明确专职联络员,负责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水政监察支队、各县(区)水利局监察大队要在行政执法中善于发现、勇于发现黑恶线索,在群众举报、揭发中发现线索,在履职尽责中发现线索。充分发挥有关单位(科室)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作战,线索排查与职责职能相结合、有效打击与行政执法相结合,各单位、各部门协调联动,打防结合,形成合力。

2.市水利局扫黑办、综治办负责具体业务,并与各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联系,相关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协作联动。

3.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决策部署等;定期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题;对排查出来的重大涉黑涉恶线索进行讨论研究;研究讨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研究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4.每周五下午下班前上报线索排查周报表,每月召开一次扫黑除恶联络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知调重大涉黑涉恶案件需要协调等情况,相关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以的建议。

三、单位、科室工作责任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单位(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罪问题,各单位从2018年1月起到2020年12月,结合本单位实际,承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工作任务,全面排查掌握本系统、行业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并全力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彻底扫除。

1、施工总队:要重点摸排在拆迁过程中阻扰滋事、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线索。

2、涧水河、一渠六河:要重点摸排在工程建设等过程中强买强卖、收保护费、强揽工程、强装强卸、恶意阻工、敲诈勒索、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3、各在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打击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蓄意串标等行为。

4、水政监察支队:要摸排违法开采地下水资源(含地热水)进行非法交易、暴力抗法、暴力阻扰执法的黑恶势力。

5、防办、各县(区)水利局:要对在河道、库区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非法取土,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沙霸”黑恶势力;强占水域进行养殖和经营、破坏水事秩序、称霸一方的“河霸”、“库霸”等黑恶势力。

6、局属各二级单位:对近五年发生的可能涉及黑恶的事件深挖细查;对干部职工基本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是否存在参与涉黑涉恶现象、是否与涉黑涉恶人员或组织有关联;对单位内部存在的矛盾纠纷及隐患进行梳理排查,是否存在与涉黑涉恶组织有接触或利用涉黑涉恶组织参与解决问题的现象;是否有包庇、纵容黑恶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参与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

四、扫黑办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掌握系统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4、组织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会议;组织宣传扫黑除恶方针政策、重大举措和重大成效,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支持专项斗争。

5、牵头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各单位各部门做好案件线索发现和上报工作、

6、及时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统一收集并交办各类涉黑涉悉案件线索,建立健全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管理机制,跟踪掌握线索核查进展情况。

五、联络员工作职责

1、线索联络员更要党性强、觉悟高、口实严,经得起考验,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工作原则、熟知工作职责。

2、加强与局扫黑办及各单位的工作联络和信息交流,协调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

3、负责与局扫黑办日常沟通工作,参加局扫黑办组织的会议,协助推动本单位专项斗争相关工作。

4、向局扫黑办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报送经验做法,报告本行业本系统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及时向局扫黑办报告本单位本行业排查梳理出来的涉黑涉恶线索。

5、积极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深入基层、深入工地,熟知了解相关情况,主动与属地社区、村委、派出所沟通联系,建立线索信息互通互信机制,做到对重点监管人员、重点监管部门心中有数。

6、积极协助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好扫黑除恶宣传教育,特别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扫黑除恶人人皆知。

7、认真做好线索信息的收集、整理、梳理、汇总、上报工作,线索要及时、有效、保密、准确。

六、保密工作制度

1.文件流转保密。所有文件,特别是涉密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泄密事件,机密文件要按规定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转发和复印机密文件。

2.档案资料保管。扫黑办的资料档案,由专人进行管理。

3.会议工作保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各种会议,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布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4.线索信息保密。对线索举报、揭发的相关人员要保守秘密,不得将线索举报人的任何信息外泄;对未公布的正在处理的重大线索案件要进行保密;扫黑办的决策、方案和资料材料均为秘密级事项;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者复制、拍摄、翻录。

七、线索排查制度

1、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重要一环,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线索排查工作,要建立线索排查联动工作机制。

2、线索排查要求联络员必须深入基层、深入工地、深入到每个环节,排查要深、要细、要实,不留空白、不留盲区。

3、对没有排查出来的线索,经其他渠道排查出来的,将对线索联络员进行责任追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4、线索排查要坚持真实、及时、有效原则,严格上报程序。

5、严格执行涉黑涉恶线索周报告制度,杜绝敷衍应付、弄虚作假、走过场等现象,坚持真查、实报。

6、线索联络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第一线,与属地社区、村委及派出所沟通联系,信息互通互信,了解周边舆情,掌握资料信息,遇事处理及时。

八、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报告制度

第一条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报告,是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摸排的线索及时梳理登记,定期报告至市局扫黑办。

第二条线索报告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经手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条线索报告实行“周报告、零报告”制度,重大、紧急线索随时报告。

第四条线索报告应格式规范。一般应包含下列材料: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登记表(附件一),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报告清单(附件二),案件线索来源情况,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非法采砂涉黑涉恶线索报告统计表(单表)。

第五条迟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倒查;瞒案不报的,加重问责。

九、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制度

1.线索收集。各单位应全面收集本辖区内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渠道包括:主动摸排,明察暗访、深入了解,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媒体报道、曝光;犯罪嫌疑人自首;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上级机关批转交办;领导批办;相关单位或部门执法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2.线索转办。对收集的线索,各单位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册》和《涉黑涉恶线索台账》,对收集所有线索当日统一登记,逐级上报。各单位要指定线索联络员,负责与线索转办单位和本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

3.线索移送。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先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并将有关证据、证明材料、涉案款物或清单,按照职责权限上报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遇有重大情况在上报的同时及时报警。

4.线索反馈。受理问题线索的单位及时与上级单位(部门)充分沟通,将线索及时上报上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线索重大,复杂不能按时书面反的,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书面报请延长反馈时间,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时对案件线素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5.线索报送。线索管理实行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合账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签名备查制度。各单位涉黑涉恶线素、“保护伞”及工作台账每周五向市局扫黑办报送一次,并注明处置进展。

6.责任追究。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压、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领导批准,向其它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子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回避制度

为使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有序有效开展,确保线索的实时性、保密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以下回避制度。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线索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线索有利害关系的;可能是线索证人、鉴定人的;与线索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线索的公正合法处置的。

2.工作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扫黑办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3.各单位向市局扫黑办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4.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各单位报送并由市局扫黑办负责人决定;扫黑办负责人的回避,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

十一、扫黑除恶督导检查制度

1、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认真按时完成扫黑除恶各项工作任务,并监督实施。

2、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工作督导检查,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暗访。

3、督导检查结果要在5各工作日内,对系统内进行通报,对成绩不粉饰、不夸大;对问题遮掩、不袒护。

4、督导检查要明察暗访相结合,暗访就是查问题、找毛病、揭短板,通过暗访能发现更真实、更具体、更深层的问题;明察要有通知、有内容、有结果、有通报、有整改、有效果。

5、督导检查结果与平安建设年度评先挂钩。对超过两次督导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单位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对连续超过两次督导发现同一问题的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6、对参加督导检查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取消督查资格,进行通报批评:一是暗访期间擅自提前通知对方的;二是在督导检查过程不讲原则、检查不严、私拉关系、庇护关照的;三是对督导检查结果不如实汇报,对问题故意遮掩袒护、避重就轻的。

十二、开封市水利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激发广大群众举报、揭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积极性,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广泛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在3年专项斗争期间,开封市水利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群众予以奖励。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开封水利系统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在河道、库区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非法取土,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砂霸”黑恶势力。

(二)在拆迁、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阻扰滋事、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三)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强买强卖、收保护费、强揽工程的黑恶势力。

(四)对违法开采地下水资源(含地热水)进行非法交易、暴力抗法的黑恶势力。

(五)强占水域进行养殖和经营、破坏水事秩序、称霸一方的“河霸”、“库霸”等黑恶势力。

(六)对擅自在河道、水库、灌渠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弃置渣土,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黑恶势力。

第三条群众发现或知悉的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

1、拨打“110”接警举报电话;

2、开封市扫黑办,举报电话:0371-25322718;

3、开封市水利局扫黑办,举报电话:0371-23853387;

(二)信件举报

举报信件请寄:开封市水利局办公室(黄河路中段),邮编475000。

(三)邮箱举报

1、开封市扫黑办邮箱:kfsaoheiban@163.com

2、开封市水利局扫黑办邮箱:kfslshb@126.com

第四条开封市水利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举报方式,畅通举报途径。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必须及时受理,认真登记,严格保密,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

第五条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领导小组及其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查证属实。

第六条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办理该线索的主办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按一条举报线索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七条对群众举报且被领导小组及其相关部门采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办理线索的主办部门进行登记评定,并根据其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一级线索:对侦破省级督办、部级督办大要案件或查获大要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起到直接关键性作用的重大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3000元;

二级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列为部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3000元至2000元;

三级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列为省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1000元;

四级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列为市级督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500元;

五级线索:经查证属实被立为一般黑恶势力等案件的线索,原则上奖励人民币500元至200元。

第八条领导小组设立专项举报奖励,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定的线索价值及确定的最终奖励数额兑现发放奖金,发放方式为秘密发放。

第九条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申领。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举报受理单位、办案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领导小组及其相关部门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域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义务的人员的举报;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开封市水利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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