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自学指导计划
指导教师:王瑛杰
第四章 外资投资企业法
重点内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P91
注意:1、双方投资者主体要求不同,中方不包括个人。
2、符合四个“共同”,因此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既然为资本性质的企业,因此其法律地位为企业法人。
4、企业的国籍为“中国”。
二、设立程序 P92 (注意与一般企业不同)
1、 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上级主管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报批后由中国合营者再报审批机关审批(注意:严格的审批制度),审批期限为3个月。
3、 拿到批准证书后报工商机关登记。
三、注明资本、出资方式,期限 P93
(一)注明资本与普通公司相区别:
1、认缴制(应理解其含义)。
2、外方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
3、不得减资。
4、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二)出项方式及要求(必须全要掌握)
(三)出资期限
1、 一次性缴纳出项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分批缴纳的,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各自认缴的15%以上。
2、 总期限规定(P95第二段 了解)
四、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董事会制: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
1、 组成
2、 任期
3、 职权
4、 重大决议要求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掌握重大决议的范围 P97)
(二)经营管理(了解即可)
1、 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方为有效的文件:(1)出项证明书。(2)企业的会计报表。(3)清算报表。
2、 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制:一般的合同由企业与本企业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集体签订,规模小的企业也可由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
五、 合营期限,解散,清算
1、 期限的有无与长短依据看国家政策是否鼓励投资。
2、 可以约定也可不约定期限。有期限的到期后仍想接着干的可申请延长(距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
3、 解散的事由。
4、 清算程序同一般企业。注意:(1)清算组成员一般在董事会中直选任;(2)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派人监督;(3)企业清算后解散,资产如有剩余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为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 注意与合资企业(合营企业)的区别:(1)按“约”即合同成立。(2)法律属性既可为法人企业,也可为非法人企业。(3)组织形式既可是有限公司也可为合伙企业。
二、设立
(一)条件(可以合营企业对照看二者要求不同,合作企业要求较低——产品出口可以和技术先进型的生产型企业。 P101
(二)程序基本要求也比合营宽松,审批期限45天。 P102
三、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略)
四、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一)组织机构视企业形式而定: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见P104——105
(二)经营管理:重点放在“项目回收”上 P106第二、三自然段 要求掌握。
§3.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1、所有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出资;这里的“独资”含义与一般我们讲的“独资”不同,即资本的性质为外国人出资,外国人可以*多人。
2、**其法律地位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同,前者为中国企业(国籍为中国)后者为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国籍从属外国公司、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条件(与前二者比更应严格 了解)。
(二)程序(要掌握 P109)
三、注册资本及出资要求(同中外合资)
注意更详细的规定:
1、外项企业资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最后一期出资期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
3、另外注意一般期限规定在《外资企业法》中均改为“天”。
4、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一期出资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组织形式(如合伙企业)。
思考题: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提前回收投资的条件及方式?
4、案例分析:A(中方)与B(外方)拟在北京成立一合营企业。双方拟定的合同内容如下:(1)中方出资为700万美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现金200万元。外方的出资为300万美元,其中150万美元为商标权作价50万美元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价(该机器设备为其向另一个外商租赁来的),100万美元的现金。(2)企业的投资总额拟为3000万美元。(3)企业的组织管理方式拟为委任管理制,即外方只出资且享受利润不参与管理,也不承担亏损。(4)合营企业的期限拟定为10年,在期满前2年内允许外方提前回收投资。(5)双方若发生纠纷,由外国这一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院解决纠纷。
问:存在那些问题?为什么?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教材第七章P180)
[重点内容及分析] §1 合同法概述
一 合同概念
1、 主体广泛性:自然人、法人组织
2、 主体平等性:无论何种主体参与合同关系均以平等身份出现(本法之合同包括行政合同)
3、关于主体的进一步解释:①自然人就包括外国人在内(因为自然人概念对称法人,没有使用“公民”即告诉我们无论国籍如何,所以就《合同法》融入了原来的“海外经济合同法”在内)②法人的分类:按民法通则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事业、机关、社团法人 ③其他组织: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 合伙、分公司等。
二 合同的分类及《合同法》的适用
(一)分类:重点掌握《合同法》中15种有名合同
①所谓“有无”名是指该合同种类是否在《合同法》中出现并加以规范,没有出现的叫无名,但实际上
其也有名称如“保险合同”(由《保险法》调整),“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等。
②无名合同有的有有单行法规调整,没有单行法规的,也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适用 见P181 (调整范围)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三)基本原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切准则)
1、 平等—主体的法律地位
2、 自愿—主体的内心愿望
3、 公平—合同的内容
4、 诚信—主体的道德要求。 合同最高准则。
5、 合同—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2 订立
一、订立概念与形式
(一) 概念 ●注意与成立、效力的区别。前者强调“行为”,是成立的过程,强调“要约和承诺”,成立是定理的结果,效力则是成立的目的和法律后果。
(二) 形式:①书面、②口头、③其他形式(如默示成立和推定成立。如甲、乙双方为长期的客户关系,在以前的交往中,往往是甲发一封信,乙既按要求发货,现在甲又发一封信,乙没有回复,但象往常一样,将货备好,准备发货时,甲来电称不再要货。双方发生纠纷。
问二者%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案:合同已成立
二、主要条款
掌 握名称,注意①合同的首要条款和最重要条款——标的。②解决争议的办法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的前提中须有双方事先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选 择了仲裁就不能选诉讼(一裁终局)③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有外国籍的)可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应当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解决纠纷)④涉外合同当事人可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也可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三、格式条款(也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见P188
四、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 要约
1、 掌握要约的概念及条件;
2、 注意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3、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 要 约的撤回与撤销。前者指要约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如果向乙发出求购的要约后,反悔即报一加急电报称原要约作废,该反悔 的电报先于或与原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乙处,甲的行为即为撤回要约。后者指要约到达受约人后,受约人未作出承诺前,要约人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如 果上例甲若在电报到达受约人乙之前,乙已收到原要约的甲的“反悔行为”即为“撤销”。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撤回”是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注销”或“丧 失”效力的措施。但要注意并非所有的要约均可撤销(见P190第3自然段倒数第3行);
5、 要约失效的情形 P190第4段 注意理解其中(4)“实质性变更”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任何一条发生变化。
(二) 承诺
掌握概念及具备的条件
承诺超过期限作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达原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只可撤回,不能撤销;承诺作出时间一般情况下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及情况P192 注意1、3
六、缔约过失责任
(一) 概念及特征:注意与违约责任的区别①前者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往往是合同未成立或是已成立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产生的。后者是违反诚信,但不局限于此。③前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故意”且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后者无论是否主观有过错,只要违约也不论实际损失均要承担责任。
(二) 应掌握法律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
§3合同的效力
一、 合同有效力的条件:①主体合法 ②内容合法 ③意思表示要真实
二、 无效合同(注意与上联系· 法律规定内容不合法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1、 无效合同从何时无效?(自始)
2、 无效合同的种类 (应掌握)
注意①原始合同法中的无效与新法的无效不同:原法无效合同范围广。现法只强调违法的合同包括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国家应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无效力由其自己决定。比如第1种“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原法中无后半句话,即只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均控告无效。新法中要求同时具备了“损害国家利益”才被控告无效。本意在于保护被欺诈、胁迫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有效要看他的真实意思。②第1种讲的是一方恶意,第2种讲的双方恶意。第3、4种不以当事人的表现为条件。第5为兜底条款,但注意用词“强制性规定”。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对任意性规范的违反,不能视为违法(既一般的 授权性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比如法律条文中出现“当事人必须……”、“禁止……”“不得……”
3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
① 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③追缴财产
注意①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②追缴财产时注意当事人主观是一方还是双方故意,因为只追缴故意一方的财产。非故意一方的财产还应本着返还原则。
三、 可撤消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1、 种类:①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 ③一方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 ④乘人之危
2、 理解:①何谓重大误解?当事人一方对合同的主体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比如甲想买无蕊工频的电炉子时,错把无蕊中频的电炉子当成同类。即对合同的标的,由于自己认识水平的局限而产生错误的理解,从而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对方当事人未利用“错误”而从中渔利。
②显失公平是从合同成立的结果看,一方当有的权利明显大于另一方,违反公平合理原则,这里要注意此处的显失公平“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如民间借贷的约定的利息大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4倍,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如昨天买电脑时需1万元,今天就跌至5000元了,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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