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三年。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使用、储存或经营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分为生产单元与储存单元,生产单元按照切断阀来判断,储存单元是根据防火堤来判断分类。控制重大危险源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事故判定标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十五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