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不可以与亲兄弟姐妹相互继承的。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其不再享有亲生父母异常的继承权。
一、赡养养父母还是亲生父母
子女赡养养父母。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二、养子女对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亲生父母把孩子送人,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该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对其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一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
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被遗弃后又被收养的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
遗弃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后,是没有赡养亲生父母义务的,法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