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可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当双方均存在过错情形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二)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
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有其他重大过错,是兜底型条款,意味着,对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再限于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亦能要求过错方赔偿。比如婚内出轨、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婚内嫖娼、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等。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承担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其他重大过错。离婚损害赔偿涵盖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受理,但若在协议离婚时已放弃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若夫妻双方都存在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