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机动车转出、转入所在地车管所。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哈尔滨市道里区江南中环路101号,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457号,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公路二出口处,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5号,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2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 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第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档案。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