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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奢侈品财产划分原则

2024-07-06 来源:易榕旅网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然而,个人购买的奢侈品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但赠送的奢侈品属于受赠人个人所有,不可分割。

法律分析

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所购买的奢侈品,往往会被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奢侈品是一方为表达爱意赠送给另一方的,由于奢侈品属于动产,一旦交付就完成了所有权的赠与。即归受赠人个人所有,就不能将该赠送的物品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拓展延伸

离婚后奢侈品财产划分的公平性与争议

离婚后奢侈品财产划分的公平性与争议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在离婚过程中,奢侈品的归属常常成为一项争议焦点。一方面,有人主张根据财产共同产权原则进行划分,认为离婚后应公平地分配奢侈品财产,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根据个人贡献原则进行划分,认为奢侈品的归属应该与离婚双方的个人贡献有关,以体现个人努力和付出的公平性。然而,由于奢侈品的价值较高且具有特殊性质,划分的公平性常常面临挑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贡献、财产状况等因素,寻求一种既公平又合理的划分方式,以解决离婚后奢侈品财产划分的争议。

结语

离婚后奢侈品财产划分的公平性与争议备受关注。一方认为应按财产共同产权原则划分,保障双方权益;另一方主张根据个人贡献原则,体现公平性。然而,奢侈品价值高且特殊,公平性常受挑战。因此,需综合考虑双方利益、贡献、财产状况等因素,寻求公平合理的划分方式,解决争议。《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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