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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2024-07-06 来源:易榕旅网

1、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2、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3、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4、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

5、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6、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7、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8、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

9、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10、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起诉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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