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纠纷。公司未与佐某签订劳动合同,他向公司提出质疑并要求支付双倍的工资。公司通过企业邮箱对他提出的疑问解答,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佐某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共16万余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5万余元。置业公司不服,诉至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认为《合同法》和《劳
法律分析
在公司没有与房地产项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他决定辞职。为了补偿他的劳动付出,他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工资。不料,两封劳动合同电子邮件露了马脚。
2011年10月,职业经理人佐某进入武汉某置业公司任房地产项目经理。当年10月,公司通过企业邮箱,向佐某发送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这份文本中,双方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与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劳动报酬部分明确,佐某固定工资为8000元,待他负责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后,如满足附件要求,他每年可获得15万元奖励。
当晚,佐某邮件回复公司,对部分合同内容提出质疑。第二天,公司再次通过企业邮箱,对佐某提出的疑问予以解答。此后,双方没有再就合同条款协商,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佐某发放工资8000元,并为他缴纳社保。
去年5月,佐某辞职。随后,他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共16万余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5万余元。置业公司不服,诉至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
一审认为,《合同法》中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仅限于纸质合同文本。本案中,置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佐某发送劳动合同电子文本。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电子文本履行各自义务。佐某在离职前,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离职后,他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违诚信。因此,法院不支持佐某的主张,判决公司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佐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确认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列举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应排除在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之外。
本案中,劳资双方以电子合同文本,明确了当事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内容。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对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道题目中,置业公司状告佐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市中院维持原判,意味着佐某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置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与佐某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置业公司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则佐某有权要求置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本题中,由于佐某与置业公司已满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佐某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置业公司也无法状告佐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结语
本案例中,员工因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工资。然而,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劳动合同电子文本露出了马脚。最终,员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经过仲裁和法院的审理,员工的主张被驳回,公司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本案表明,在合法的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