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事故登记簿。每次发生事故后或安全活动结束后,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研究,追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受处理不放过)进行处理。
二、 事故的认定。设备遭受损坏或意外伤害,使设备一次停止运转30分钟以上、或一次影响产量50吨以上、或设备损坏价值500元以上者均称为事故;如因事故造成全部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或设备损坏价值5万元以上者,称为重大事故。
三、 当月事故影响产量占当月计划产量的百分数为事故率,如其超出规定,应追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四、 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在五日内把事故情况、经济损失、原因分析、处理经过和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五、 全矿职工和本科室人员必须对“三违”人员进行举报、制止。对因某人的制止,使本矿免去一次安全事故的人员,矿委会要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奖励,使“三违”现象在本矿消声匿迹。
六、 对于非工作人员非法操作电气设备造成事故的,要坚决进行重处重罚。
七、 对因操作造成的失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八、 对于因电气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事故,要追清原因。如因检验人员失职的,要追究检验人员的责任;如因运输过程中损坏的,追清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