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规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置,确保群众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处理,特建立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制度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条 公开受理制。
县(乡)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第二条 受理登记制。
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认真登记记录,妥善处理。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
对群众举报投诉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
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四条 限时办结制。
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案件,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严格保密制。
依法保护举报投诉人的权益,一旦发生泄密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