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泉口村的房屋,约计40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一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xx年,甲方从xx年 2月0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xx年 2 月0 日收回,租赁期满后,经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抵押、担保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拖欠租金 个月或空关2个月的,但承租方因装修房屋或办理各项手续导致未营业的除外。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出租方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责任
协议双方议定年租金四千元,签订合同之日起交付,以后由承租方在每一租赁年度的 0月 日前交纳给甲方。乙方经营期间水费、电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卫生等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 如出租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所欠租金的日百分之一,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2. 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承租方有权拒付。
3. 承租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日百分之一,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 0%,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5. 出租方应保证对出租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为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并赔偿承租方的相应损失。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免责条件
1.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市政建设如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调解无效时,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