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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分类及其特点

2024-07-03 来源:易榕旅网

假离婚包括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离婚证具有法律效力,但借离婚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假离婚存在财产风险,共同财产可能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同时,存在“弄假成真”风险,一方可能拒绝复婚,导致矛盾激化。虚假离婚后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对于调解离婚后再与他人结婚的情况,只能在财产上要求重新审理。

法律分析

1、假离婚有哪些类型?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2、假离婚有法律效力吗?

“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但是,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假离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财产风险

共同财产可能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两套房产归女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即使后来复婚,这两套房都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弄假成真”风险

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然而,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安定隐患。根据现行《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立法精神,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虚假离婚后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其不利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当然,婚姻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虚假调解离婚的,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自己真实愿意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调解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的,那么对于离婚一事就不能再要求撤销,而只能在财产上要求重新审理。

结语

虚假离婚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首先,财产风险是其中之一,共同财产可能会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其次,存在着弄假成真的风险,即有些人本来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后再行复婚,但可能出现一方见异思迁,拒绝复婚,导致矛盾激化。根据现行法律,虚假离婚后的婚姻关系问题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当然,在调解离婚后与他人结婚的情况下,只能在财产上要求重新审理。因此,对于虚假离婚,当事人需谨慎行事,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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