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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件处理

2024-07-03 来源:易榕旅网

交通肇事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处理和交通肇事无力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未成年人受害的交通肇事,学校等教育机构和第三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交通肇事无力赔偿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行为人可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其责任范围受限于其自身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可能小于直接侵权人的责任范围。

法律分析

一、交通肇事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何为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交通肇事无力赔偿怎么办

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或行为人在实体上的补充赔偿责任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两者可能一致,如经营者或行为人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结果根本就不会发生的情形,经营者或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但许多情形下,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要小于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结语

交通肇事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处理,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致使损害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交通肇事无力赔偿的情况,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有限,仅限于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总额以其自身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总额为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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