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 开庭审理 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 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 代理 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 诉讼 权利。 (二)法庭调查。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 公诉人 宣读 起诉书 。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 证据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 判决书 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 公诉 的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传唤 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 证人 、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