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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的产生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2024-07-03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分析:董事会的制作方式如下:

1、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职工代表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三至十三人;但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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