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由股东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具体如下:
1、董事是指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公司事务进行内部管理,代表公司开展经济活动;
2、占有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但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时,应当指定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