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使用产权交易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土地使用产权情况
二、出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监督乙方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其损害土地资源的行为;
2、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必要帮助或服务;
(三)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失;
四、出让价格及支付时间、方式
1、乙方按每亩260元价格,将名下64亩土地承包给甲方,承包期20xx年,承包费五年一付,金额83200元。到20xx年1月1日之前,将后五年承包费金额83200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在承包期间乙方不在承担任何费用,甲方负责交清64亩土地的一切费用。
3、在承包期间乙方所开垦的荒地有乙方收益,与甲方无关。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0万元。
六、其他事项
1、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农经站)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沙湾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村民委员会、乡(镇)农经站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