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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合同 篇5

2024-07-16 来源:易榕旅网

  上海桥*贸易公司经销商合同

  甲方:上海桥群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共同开拓市场,本着合法、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现有系列产品,乙方同意加盟为地区经销商,双方应尽责任、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第一条 产品范围

  1.1甲方提供 AMEMIX  (亚美和  汽油和柴油提升剂系列),SPEED METAL  机油及汽柴油除碳剂系列,POLYLACK  汽车美容剂及其他的汽车养护产品。

  第二条 经销地区及时间

  2.1乙方负责在     地区的经销业务。

  2.2乙方经销甲方的系列产品在上述地区之经销权于本合同签字起生效,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产品价格及订货方式

  3.1甲方的售价,以人民币计价(RMB)。

  3.2甲方价格已包括产品进口关税,中国内陆销售税及上海市地区运费,其他费用未包括在内。上海市以外的地区,甲方可协助乙方安排运输事宜,运费由乙方支付。

  3.3甲方销售价如有调整,需于调整前十日通知乙方,调整售价不可追溯至已确认之定单。

  3.4订货方式由乙方开立订货单送交甲方,由甲方审核后,开立电脑打印之正式订货单提交乙方确认后生效。交货时间及其附加条款变

  更,应在订货单中注明,订货单经确认后,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

  任意撤销,变更或拒收。

  第四条 付款方式

  4.1乙方应按订货单约定出货日前三天,安排电汇或现金支付货款。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出货。货款逾期未付,暂停出货。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本公司统一制订的《经销商管理条例》(附件一)。

  5.2乙方及所属加盟店对外售价,应在甲方提供的销售参考价浮动范围内制定销售价格。不得恶意竞价,如有违反者,经甲方查实,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销售奖金,第三次停止供货。

  5.3乙方应与本公司保持良性互动关系,及时反馈市场相关产品信息。

  5.4乙方同意,合同签订后半年内至少发展10家加盟店。

  5.5乙方同意,首次采购额不低于80000元。详见《经销商首次进货清单及批发销售和零售服务浮动价格参考表》。

  5.5本合同签订执行第一年后,甲方将及时对乙方进行销售业绩评估。评估合格,甲方将授与乙方《特约经销授权书》和授予“曙SPEED METAL引擎除碳中心”的注册商标之标志。并享受甲方销售奖励之优惠。如初次评估不合格,乙方在半年内进行整改。经甲方再次评估合格后,可得到甲方的授权和注册商标,享受甲方的销售奖励之优惠。如果再次评估不合格,将无条件终止本合同的履行。销售业绩评估标准及奖励办法,详见《经销商管理条例》(附件一)。

  5.7甲方负责培养乙方至少2名具有维修能力的技术骨干,经甲方考核后授予合格证。乙方负责培训所属加盟店的技术人员。甲方将不定期的将最新技术传授给乙方,如业务发展要求,将要求乙方委派技术骨干至上海总公司接受再培训,乙方不得无故推托,拒绝,并将承担部分培训费用。

  5.8甲方售给乙方专用工具-- AC 808泡沫器,该工具为专利产品(专利号ZL99248152X),乙方不得仿冒,否则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交货及验收

  6.1交货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上海市内甲方负责送货。乙方验货时应检查品种数量准确无误,

  6.2 上海市以外的地区甲方负责代办托运,市外运输费用有乙方承担。乙方接货时应及时查对。如有意外,应第一时间报告甲方,并拍照留影,以备向有关单位索赔。

  第七条 产品质量及退货

  7.1产品如发生质量问题,须经甲乙双方协调或经公正独立之第三方检验,经确认为生产制造技术的原因而导致,由甲方负责更换或退回,往返运费由甲方负责;若因乙方或所属加盟店处置不当或消费者使用不当所导致的质量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第八条 禁止事项

  8.1乙方人员在销售活动中,禁止以甲方的职员或代表身份出现。

  8.2乙方应配合甲方之统一经营规划,乙方不得变更产品的名称,包装,售价和甲方的经营标志,乙方如违反本条,甲方可中止本合同效力,待问题解决后再重新恢复,因此产生之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8.3甲方之专利产品(专利号ZL01233096.5、ZL00233530.1、ZL99248152X),乙方不得仿冒、仿造。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条 解除合同

  9.1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

  的损失,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赔偿。

  9.2乙方严重违反本公司《经销商管理条例》之规定。

  9.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5.2款及5.4款,及第八条之规定,没按甲方的指示在相应期间内采取整改措施,没有诚意改善措施的情况下。

  9.4乙方受到刑事判决,宣告破产以及受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

  9.5乙方故意诈骗甲方或顾客的情况下。

  9.6乙方违反诚实信誉造成甲方利益或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

  第十条 解除经销权

  10.1终止本合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任何代价和请求补偿。

  条十一条 合同解除后的措施

  11.1本合同解除后30天内,乙方应从其经销店撤除甲方所提供的标志物,并归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追溯乙方违约的权利。

  11.2由于乙方未执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另行协商。

  12.2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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