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不按规定、不经核准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是严重违反国家会计法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及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是指违反规定将这些会计资料私自收藏,不予交出,严重扰乱会计资料的保管和收藏的违法违纪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会计法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及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公司、企业的会计凭证,是会计帐簿的唯一依据,二者相互映证其财务手续的合法性,财务会计报大道的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说明等内容,他是详细记录公司、企业资产情况、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行为人隐匿、销毁这些会计资料,无疑将严重损害社会经济管制秩序,损害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
1、故意隐匿公司、企业的会计资料的行为;
2、故意销毁公司、企业的会计资料的行为;
3、情节严重的。从后果看,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比隐匿会计资料的行为更为严重,隐匿还可追回、恢复原状,而一旦被销毁,则无法追回恢复原状。
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权管理这些会计资料的人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故意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必然后果而采取的行为,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