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要件:
(1)对象:他人,即行为人以外的一切有生命的自然人。
生命的起点:出生(判断标准是“独立呼吸说”)
生命的终点:死亡(判断标准是“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
(2)行为:杀。
①“杀”人行为的本质:通常情况下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
由于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生命权利,所以,“杀”人行为的本质必然是侵犯他人的生命、具有导致他人死亡危险的行为。不仅如此,即使某种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性,但如果这种危险程度极低,刑法也不可能将其规定为犯罪,这种行为也不可能成为杀人的实行行为。因此,“所谓‘杀人’行为,并不包含偶然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一切行为,而必须是类型性地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例如,希望他人死于新干线事故而使他人勉强乘坐新干线,即使碰巧实际上发生事故而死亡,也不能说使他人乘坐新干线的行为是‘杀人’行为。只是意欲、意图发生结果还不能说实行了杀人罪。”
(1)就是说,“杀”人行为是具有侵害他人生命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②杀人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包括暴力方法,也包括精神冲击等心理方法)与不作为。
③杀人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如果是合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例如正当防卫杀人等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结果:他人的死亡。
3.主体要件: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